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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动机变速箱漏油是瑕疵还是质量缺陷?

2016-12-27中国汽车质量投诉网
发动机变速箱漏油是瑕疵还是质量缺陷?
 
       一、问题性质:
        1、在此要对汽车的产品缺陷和产品瑕疵作严格区分,首先,两者责任性质(前者是侵权责任,后者是合同违约责任),责任主体,归责要件及举证责任等完全不同。
        2、但是在另一方面,两者在一定情况下又存在着某种联系,对某产品存在的一个问题,从不同的角度既可认定其存在缺陷,也可认定其存在瑕疵。例如,汽车刹车不灵,从可能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失方面看,它是一种不合理的危险,属于产品缺陷;但从该产品不具备通常的使用性等品质方面看,它又是一种产品瑕疵。虽然产品缺陷所强调的是人们对产品安全性特征的关注,而产品瑕疵则强调人们对产品的效用性等品质的关注,但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往往又会影响产品的使用性、效用性等品质。从这个意义上说,“缺陷的外延小于瑕疵,产品缺陷只是一种具有不当危险的产品瑕疵”。尽管如此,产品缺陷与产品瑕疵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是可以区分的。
        如某产品存在不合理的危险,但在尚未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情况下,产品的买受者以产品出卖者违反对产品的价值、效用性等品质默示或明示担保为由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该产品即为存在瑕疵;如该产品存在不合理危险,且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后果的,则应区分两种情况:如受害者为买受者,则发生违约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竞合,买受者要求销售者承担违约责任的,该产品当属存在瑕疵;如买受者要求生产者或销售者赔偿除该产品以外的损失的,该产品即为存在缺陷;而如受害者为产品买受者以外的人,他只能以产品存在缺陷为由要求生产者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二、对策研究:依据前述
        1、如漏油造成车主人身财产损失,可依据侵权责任法、产品质量法的41条,42,43条主张侵权赔偿;
        2、如漏油未造成车主人身财产损失,可以产品瑕疵为由要求销售者承担责任(修理、更换、退货),法律依据:
        (1)产品质量法40条: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2)《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本规定更换、退货条件的,消费者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等由销售者更换、退货。
        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或燃油泄漏,消费者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更换或退货。
        (提示:依据《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主要零件种类范围与三包凭证》规定,变速箱属于应当明示三包范围的主要零部件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