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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投诉案例分析:奇瑞瑞虎开空调噪音大

2016-12-27中国汽车质量投诉网
典型投诉案例分析:奇瑞瑞虎开空调噪音大

        2013年,中国产品质量网络投诉联盟、中国汽车质量投诉网接到消费者投诉175宗。
        175宗消费者共同投诉的质量问题:中国产品质量网络投诉联盟、中国汽车质量投诉网接到的关于奇瑞瑞虎开空调噪音大问题,具有代表性的投诉,如:
        安徽合肥陈先生投诉:奇瑞瑞虎1.6S车子夏天开空调时,噪音真让人受不了,已经对我的身体健康造成了影响。夏天开空调会产生电磁声音,滴答一声空调就开始工作了,大约十秒钟左右又哒一生停止运转,车子行驶中在哒一声的同时踩下离合器,车子就容易熄火,而车子静止的时候不会熄火。本人在转弯的时候碰到熄火不下十次,很危险的,方向盘重了。车子熄火一点感觉都没有,不是发现方向盘重了还不知道熄火了。
向奇瑞厂商反应了此情况,厂商推脱让4S店来解决,可是4S店已经帮我修了两个夏天了,车子也换了好多东西,其中包括:ECU,离合器开关,温控器,节气门等,一直都没有解决好,去年说等厂里出一个解决方案,一直等到现在都没有出个方案,希望奇瑞厂商能引起重视,早日给出解决方案,这可是关系到大量车主的生命安全。
        河南郑州王先生投诉:奇瑞瑞虎1.6S空调开启噪音大,散热风扇持续高速运转而且噪音太大,中控有“嗷嗷”叫声。2012年4S店检查后确定空调有问题,散热系统也有问题,把空调压缩机换掉,但并未解决问题,然后又把空调管路及膨胀阀换了,问题还是依旧,最后4S店也没办法,到现在厂家依然不管不问不作为。

技术专家分析:
        散热系统存在设计缺陷
        瑞虎1.6S配备的是机械增压发动机,该款机械增压发动机优越性在于低速动力性优于涡轮增压和自然吸气发动机,但发动机本身噪音要大于涡轮增压和自然吸气发动机。
        瑞虎1.6S开启空调后,发动机负荷和机械增压负荷同步增大,使发动机工作噪音增大,再加上压缩机和风扇的本身的工作噪音,造成开空调后前舱整体噪音增大。
         罪魁祸首系机械增压发动机
        瑞虎1.6S的一大亮点是装备了1.6升机械增压发动机,动力性能十分出色,而恰恰是这台机械增压发动机的散热系统设计不合理,导致开启空调时对散热系统压力过大,风扇超负荷工作而引发巨大噪音。
        瑞虎1.6S在中高速行驶时主要靠车头迎面吹来的自然风散热,能够满足空调+发动机的散热需求,风扇高速挡也不会常常启动,一切正常。
        在怠速或低速速行驶时,尤其是停停走走的城市路况,由于设计缺陷,开启空调后电子扇长时间高速运转噪音巨大;散热系统不能达到系统要求,发动机极易熄火,更有严重者造成空调系统泄压,喷出大量白烟。

        散热系统故障分析
          1.6S的这台机械增压发动机由于另配有空气冷却器,比自然吸气发动机占用更多空间,空调冷凝器和的面积被迫缩小。
          空调冷凝器紧挨着发动机,基本没有什么缝隙,没法为电子扇提供有效的风路,开空调后排风通路受到严重阻碍,引起热风回流(把通过发动机散热水箱的热风反射回来重新被吸入,造成恶性循环),从而加热空调冷凝器,导致空调系统压力过大,引起压缩机负荷过重,从而产生低频噪声,动力严重降低。
        奇瑞为瑞虎1.6S安装了一台大尺寸的14英寸160W电子扇,从某种意义上说明厂家可能知道增压发动机对散热的需求更大,但散热系统的优化并不是只靠提升风扇尺寸就能实现的;实际使用中,这个大风扇不仅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反而引起热风回流;且由于风扇直径较大,在高速运转时叶片末端高速旋转还会发出低频涡流共振声,这也是很多车主在投诉中反映的“让人头晕恶心的噪音”,而在实际测试中,高速旋转的电子扇和空调压缩机的“交响曲”,在驾驶仓依然觉得噪音巨大。

   厂家回复:
        瑞虎1.6S前风扇噪声,符合公司企标要求。T11+1.6S压缩机噪音测试符合奇瑞公司企标Q/SQR.04.454-2007《车用空调压缩机总成》的噪音试验要求,同样符合GB/T 21360-2008《汽车空调用制冷压缩机》噪声值的规定。

技术专家建议:
        自主汽车品牌的发展离不开所有车主的信任与支持,出现问题并不可怕,可怕的是不敢正视问题;联想到前段时间的长安CS35机油乳化事件,长安汽车为所有自主汽车品牌甚至是国外品牌做出了一个非常好的榜样;我们希望奇瑞也能够正视瑞虎1.6S的散热设计缺陷,尽快拿出一套完善的解决方案,并进行相应的召回。
  
法律专家评析:
        从技术分析看,噪声大是由于散热装置设计不合理造成的,具备普遍性,但就空调噪声而言,与“安全性”无关,很难认为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应当属于质量瑕疵。
        而厂家回复符合相关标准实际是否定存在构成“质量瑕疵”,这就引发一个问题,即在”产品缺陷“以外,怎么判定“产品瑕疵”的问题。产品瑕疵的定义法律没有明确定义,但从产品质量法相关法律条文的逻辑关系中可以发现:《产品质量法》第26条对产品质量不合格包含了两个方面,即产品缺陷和产品瑕疵,26条第一项和46条对产品缺陷的定义没什么区别,26条第二和第三项规定的“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和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指的正是“产品瑕疵”的内容,这也是产品瑕疵的判定标准,但和“产品缺陷”的判定类似,因为标准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实践没有以“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来作为基本依据,而是依据明示的标准作为主要判断依据,这也导致出现了如本案一样面临的法律困境——空调噪声过大明显不符合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依据相关标准却合格的矛盾局面。这种判定方式的弊端应当引起我们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