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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自燃典型投诉案例分析

2016-12-27中国汽车质量投诉网
汽车自燃典型投诉案例分析
         前言:随着汽车保有量的增加,汽车自燃现象也逐年递升,同时由于自燃案例的复杂性以及证据收集更具难度,其维权成功率一直不尽如人意。而中国汽车质量投诉网接收到多起自燃案例,均称由于车辆烧毁严重,消防部门无法为提供起火原因的认定,而厂家则只是口头说明非质量问题,拒绝车主的索赔,但拒不提供鉴定报告,导致车主索赔无门,连维权都不知找谁?

        1、新购迈腾汽车一个月内自燃  厂家漠视 4S推诿责任

        广东陈女士于2013年4月3日贷款购买一汽大众迈腾,无任何改装。购车几日后行进时正驾驶和副驾驶位置腿部感觉烫,要求换车未果。
2013年4月27日,迈腾汽车在城市路面正常行驶中冒烟自燃,火势凶猛,险出人命,灭火器灭火无效,消防队最终帮助灭火,并出具非人为纵火证明,最终车燃报废,并烧尽车内财物。
后续4s店请厂家人员鉴定非质量原因,不予赔偿,保险公司因所投险种不含自燃险拒保,4S和厂家对我方提出的索赔要求完全漠视。   
         如此严重的问题在我们的投诉榜中实为罕见,那一幕幕自燃的场景更是让众多车主触目惊心,作为中国汽车工业最大、最早也是最成功的国际合作伙伴,大众这个品牌已是中国老百姓心中家喻户晓的一个名字,却让消费者顶着巨大的精神和财务损失压力来承受这次灾难。且自燃犹如一个移动的定时炸弹,随时会对车主造成人身和财产威胁,希望厂商能够引起足够的重视,尽快将此类问题杜绝,而不是一句简单的跟质量没关系就草草了事。

        2、现代进口新胜达故障屡修屡坏 质保期内自燃 维权难
        近一年的投诉中,中国汽车质量投诉网收到的关于进口现代的投诉寥寥无几,但反应的问题却极为突出严重,希望能够引起厂商的足够重视。
        浙江金华陈先生于2010年5月19日购买现代进口新胜达,行驶公里数81200公里左右。于2013年1月份的时候,车子打火十多次都起动不了,20分钟后,当再次打火,又发动起来了,但故障灯一直亮着,打电话给4s店,对方说是电瓶没电导致的。多次出现问题到4s店均未予以解决。于2013年2月9号晚零时20分左右,突然听到外面很大的汽车警报声,拉开窗户发现停在门边的车自燃了,火已经昌出引擎盖一米左右了,楼道里的灭火器根本不管用,于是拨打了119,几分钟后消防车到达,车的前半部分已经全部燃烧,火势扑灭后车辆已经全部报废。
            2月10号,我打电话给4s店说明情况后,经过无数次电话和沟通后,4s店过来后告诉我们自燃不是车的问题而是由鞭炮烧引起的,工作人员草草的用手机拍了几张照片,说春节后才能处理此事,然后就走了。
            2月16日,跟厂家电话联系要求派人来了解情况,直到21号,厂家派了三人来查看现场,但最终都没有解决的结果,只说回去研究之后给答复,并告知如果是汽车自燃,需要车主拿出国家权威的火灾鉴定结果出来。后来一直联系追问解决方案,厂家给的回复就是等待。
         如果厂商是这样的态度对待消费者,谁敢买现代的车呢?通过查询,在其他地方也有刚买的新胜达就出现自燃,现代集团作为一个世界500强的企业,要本着为客户负责任的态度来积极的处理问题才对。试想如果我们还在车里的时候自燃了,后果就不堪设想了!

        3、江淮汽车自燃 厂家推诿 消灭证据
         上海宝山区何先生的江淮汽车于2014年3月20号左右发生自燃,当时拨打110及119。然后保险公司把车子拖到了江淮4s店,最开始约定厂家,消防队一起检查,结果消防部门检查的时候车子已经被厂家拆检了,消防拒绝出示报告。然而厂家的鉴定报告也不准拿走,也拒绝维修。
         通常情况下,不管车辆发生何种故障,厂家如果需要撇清关系,都应出具书面鉴定,以足够证据证明故障与车辆自身质量无关,从而拒绝车主的赔偿。但在此案例中,保险公司将车子拖到了江淮4s店,既然约定消防与厂家一起检查,为何厂家私自拆检,以至于消防部门拒绝出示报告,导致无法拿到鉴定报告,无法予以维修,江淮汽车在明知车辆已面目全非后,且消防无法出具报告,却仍然坚持要求车主进行举证,无异与强人之难。江淮的强势可见一斑。

         4、别克自燃为哪般?
         别克汽车擅长自燃  厂商推脱不予解决
        陕西安康冯先生于2010年11月7日在西安启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4s店,购买别克君越,型号:EPSILON(11) GS,共花费28.6万元,车辆在使用中,一直按时保养,未进行过任何线路改装,并购买交强险,商业车辆损失险等(无自燃)。
      2013年1月23日8时40分,该车行驶至十天高速石泉段K236+680M处十堰方向,车身前方自身突然燃烧起火,随即本人拨打119,汉阴县公安消防大队官兵到场扑救,但火势迅猛,汽车基本烧毁,车内相机和现金等财物化为灰烬。燃烧前最后一次保养里程为27310公里。事发后,公安消防部门已出具了未发生交通警事故和排除人为因素和外来诱因引发火灾的证明以及现场图片资料。
       之后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以自身质量原因起火以及无自燃险为由拒绝,销售商和汽车生产厂商以无法确定起火原因和未及时与销售商与厂家联系为由,未给予车主任何答复。冯先生认为车辆在行驶中着火完全是由于车辆本身的质量原因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必须由经销商和厂方全部承担!
      自该事故发生以来,对冯先生的正常生活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身心承受着巨大的压力,本想和厂家和经销商协商此事,并妥善处理,但对方以各种理由故意推拖回避,根本没有解决问题的态度和诚意,强烈要求上海通用汽车妥善处理问题,赔偿受害人相关损失,为消费者讨回公道;也希望厂家和经销商诚信经营,做一个负责任的企业。

        5、别克英朗GT行驶中自燃
       江苏苏州吴先生于2014年购买别克英朗GT手动进取汽车,于1月上牌,当前行驶4300公里左右,首保完成不久。五一放假,自驾从苏州回宿迁老家,全程400公里左右。车辆在行驶在乡村的公路上,引擎盖内冒出丝丝黑烟,迅速停车关闭电源,要求车内家人迅速下车到安全地点,同时拉起引擎盖拉阀,这时拉阀已经失灵,无法使用灭火器,导致黑烟越来越大。吴先生当时紧急联系了交巡警,保险公司,并拨打了火警119,上海通用售后服务电话4008202020以及销售英朗GT的4S店工作人员。在交巡警,保险公司到达事故市场,并一致给出初步结论,车辆本身自燃引起。119的工作人员通过电话询问发现火源已控制,并把事情上报到火灾鉴定部门,事故现场在119工作人员的要求下,从5月1下午到2号下午现场保持原样。
        5月2号下午,火警消防调查组到达现场,同时联系了厂家售后4008202020的工作人员,厂商委托当地的4S店一位姓孙的经理到现场和火警鉴定人员一起查明了原因,是由于发动机油路管线问题导致的车辆自燃。事故发生时,车内坐着两位老人(吴先生的父母),以及吴先生22个月大的孩子与爱人夫妻共5位乘员。
        这起特大事故,给吴先生和家人造成严重的心理创伤,对孩子的成长发育已经造成既成事实的伤害,对别克品牌信誉将带来消极影响。
        在网上就“别克自燃”搜索了一下,一幅幅别克汽车自燃事故的图片赫然入目。别克车频频发生自燃事件。别克质量到底是否存在问题呢?

         6、奇瑞旗云出现自燃 厂家不闻不问称与之无关
        2013年4月8日,四川成都王女士奇瑞车发生自燃,当把情况反映给奇瑞厂商后,奇瑞公司不到现场勘查,也不给出处理意见,销售商家给的结果就是没有结果,售后服务极差,多次找销售商,得到结果都是跟他们没有任何关系,奇瑞公司不闻不问。
       在中国汽车质量投诉网涉及到自燃的案例中,只有其中一辆涉及处于保修期外。但在自燃发生后,厂家不但是矢口否认质量问题,同时又非常抵触与车主沟通、协商,又如何能让车主信服呢?自燃产生的原因千差万别,企业从自己的角度先否认质量问题无可厚非,但在面对车主的质疑时,是否应该以更积极的心态来对待呢?面对如此频繁的自燃风险,难道真的需要让4S店时刻提醒车主第一时间购买自燃险来降低损失吗?

        专家分析:
           据某4s店维修技师介绍,车辆自燃,一般不外乎以下八种原因:   
           原因1:电路老化。
           经过一段时间的使用后,汽车的电线会老化,外表绝缘层脱落,电路故障或者电线接触不良会造成短路,从而引起自燃。
            维修技师处方:定期检查电路,如果电线出现胶皮老化,电线发热等情况,应及时修理。

           原因2:不正确的改造电路。
           有的车主在购买新车后,往往自己加装一些东西,如防盗器,音响等。一些店的工人不专业,不分析线路结构,不考虑线路的功率,随便引电线,不加保险,不固定电线等,这些错误操作都会造成危险。
           维修技师处方:尽量少改变电路,如果想装的话,一定要找技术熟练的店做。

           原因3:长期不清理。
           发动机舱内油泥阻止散热,导致温度过高或者电瓶接线柱因杂质、油污使接触点发热引发燃烧。
           维修技师处方:勤检查,发现发动机舱或接线柱脏了,应及时清理。

            原因4:油路泄漏。
            由于油路多数是使用橡胶材质,橡胶老化会发生龟裂造成汽油泄漏。
           维修技师处方:定期检查油路,发现问题及时更换,保持发动机整个系统整洁干净。

           原因5:静电导致起火。
           有数据表明,女性加油时发生意外的比例高于男性。因为女性有比较高的比例在加油期间回驾驶室等待,驾驶人回到座位上摩擦座椅带电,有可能在放电时引起火灾。同时,由于一些衣物,座套等原因,车上的静电积累到一定程度的话,也会发生火灾。
          维修技师处方:平时注意放电,比如买一个放电棒,选择座套或者穿衣服多用纯棉质地的等。

            原因6:吸烟造成燃烧。
           并不是说吸烟的时候直接把车点着,而是在吸烟后没有把烟头熄灭就直接放在烟灰缸内,或者把打火机放在仪表台上经过暴晒后发生爆炸引起燃烧。
           维修技师处方:车内尽量少吸烟,不但减少隐患,还对我们的健康有利。注意吸烟后打火机和烟头的处理。还需要注意的是,空气清新剂或者杀虫剂等罐装物品也可能造成爆炸。

          原因7:停车不当造成燃烧。
          在夏秋季节停车时,一定要注意车底是否有易燃物,比如说干草,枯枝等。车辆长时间行驶后三元催化器温度升高,达300~400摄氏度。如果车底有易燃物,就可能让车辆起火。
          维修技师处方:停车时进行检查,确认车下没有易燃物。

           原因8:仪表台上放置打火机、香水。
       随着天气变热,这些易燃易爆物品很可能成为爱车自燃的元凶。
       维修技师处方:你的爱车里可千万不要放打火机、香水等物品。

法律专家综合评析:
         一、“自燃”的性质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6条关于“缺陷”的定义所确定的“不合理危险”作为判断依据,上述车辆自燃明显涉及人身安全,构成“缺陷”,生产企业和销售商应当承担责任。如该问题具有“普遍性”,生产企业还应当依法召回所有问题车辆。
        二、“自燃”缺陷问题维权的难点
  从众多车主反映“自燃”问题的情况来看,维权难的一个主要原因是生产企业和车主对自燃的原因存在重大分歧,从法律层面来说,这涉及产品”缺陷“侵权责任的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那么就”自燃“的原因来说,是车主还是生产企业负举证责任呢?这是车主维权的一个难点问题。
        依据我国《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以及《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的生产者在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中应当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这是一种举证责任倒置,许多消费者甚至一些法律工作者由此认为,只要受害人证明了自己购买了某生产者的产品,并且因使用该产品受到了伤害,受害人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生产者承担赔偿责任。这其实是对举证责任倒置的误解。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四部分:1、行为违法;2、有损害事实;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4、主观过错。而产品质量侵权责任作为一种特殊侵权责任,从保护消费者权益等角度出发,将产品责任归责为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以生产者存在主观过错为必备要件,只要求具备以下为三部分必备要件:1、产品存在缺陷;2、因产品缺陷造成了消费者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3、产品缺陷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根据产品质量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依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六项的规定:
            一、受害人的举证责任。首先,受害人应当对其所受到的伤害承担主张和证明责任。其次,受害人应当对其损害事实与使用了有缺陷产品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证明。以上法律规定及解释强调受害人要证明自己使用了缺陷产品,而不仅仅是证明自己使用了产品,由此可见,受害人能否证明自己使用的产品是缺陷产品,是受害人向生产者主张损害赔偿的关键证据。如果说让生产者自己证明自己的产品不存在缺陷,并要求对单个产品重新检验,这既不符合日常情理,也是生产者自己对自己的合格证及国家检验合格报告的先予否定。
    是否因为受害人受到伤害就当然推定使用的产品就是缺陷产品呢?这种观点当然是错误的。众所周知,引起人身伤害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包括:受害人自身过错、第三人的过错、意外事故等等。
            二、生产者的举证责任。法律规定了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适用无过错原则,也就是说:只要受害者证明自己使用了缺陷产品,并证明了使用缺陷产品是损害发生的原因,就推定为生产者存在过错,如果生产者不能证明自己的免责事由时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免责事由这一要件事实的举证责任,依据规范说确立的基本分配规则,原本就应当由生产者承担。因此,该项规定反映的并不是举证责任的倒置, 生产者的免责事由有哪些呢?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生产者的免责事由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4、受害人有过错;
        5、第三人的过错;
        6、意外事故;
        7、法律规定的其他免责事由。
        如果被告能够证明免责事由的成立,则证明原告受到损害与被告的产品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谈及受害者举证证明“产品存在缺陷”时,大家想到更多的是,在科技发达、产品制造方法日益复杂的现代社会,产品缺陷的证明需要专业知识,生产者相比消费者更了解生产行业标准和生产的各环节,认为生产者举证更具有优势,要求生产者证明产品不存在缺陷比较合理,但对消费者而言,证明缺陷往往交由专门的鉴定机构完成,一般情况下,受害者能举证证明自己尽到了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仍然发生了损害,可以推定产品存在缺陷,除非生产者有证据证明产品没有缺陷。纵观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确定背景,发现现代产品责任制度本身是面对公平与效率冲突最终平衡的结果,出于公平的考虑,在维护消费者利益,施加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责任的同时,可能挫伤生产者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而抑制生产力的发展,影响社会效率;而出于效率的考虑,分配生产者较小的产品责任,提高效率的同时,也可能要以牺牲消费者的利益即社会的公平为代价,于是确定了对生产者实行严格责任原则,销售者实行过错推定原则。在归责原则上,已对消费者予以倾斜,若在举证责任分配上再倾斜,结果是保护了弱势,亦损害了社会公平。
         根据上述分析,就“自燃”的产品缺陷来说,车主要主张生产企业承担侵权责任,就要承担3个方面举证责任:1证明车辆存在“自燃”的产品缺陷;2证明车辆“自燃”所受到的伤害3“应当对其损害事实与车辆“自燃”因果关系进行证明。
        上述举证责任对于车主来说难点是第1点,要证明车辆存在“自燃”的产品缺陷,车主可申请司法鉴定,若不能得出相应鉴定结论,车主作为受害者若能证明尽到了一般的安全注意义务,仍然发生车辆“自燃”,应认定产品存在缺陷,除非生产者举证证明产品不存在缺陷(如车主自身过错引起或或其他法定免责事由)予以推翻。在事实无法查清的情况下应根据证明责任来判决不利后果的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