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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出厂销售未经CCC认证的轻型载货汽车案为何免于处罚?

2018-11-22中国汽车质量投诉网
出厂销售未经CCC认证轻型载货汽车行政处罚案
     一、案情介绍
      根据举报,2004年6月22日,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人员对C汽车销售公司正在销售的A品牌B5型轻型载货汽车进行检查,发现标注厂名为A品牌汽车有限公司,艳蓝色轻型载货汽车一辆。合格证标注日期为2004年6月2日,车辆型号:B5 ,燃油种类:柴油,车体标有CCc认证标志,编号:2003911010AAAAA,售价:79700元/辆。调查核实,C汽车销售公司及厂家均承认未取得该型号汽车的CCC认证证书,提供的该编号的CCC认证证书附件中62种型号的汽车也未包括B5轻型载货汽车。但C汽车销售公司于2004年7月28日又出示了一份该编号的认证证书,附件却变成了63种, B5轻型载货汽车包括在内。质量技术监督局通过和指定认证机构联系,得知A品牌汽车有限公司于2004年6月23日提出了证书扩展变更,附件由62种增加到了63种,把B5轻型载货汽车型号包括在内。
      质量技术监督局案审会审理时出现了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免于处罚,因B5轻型载货汽车属变更范畴,并已取得了CCC认证证书。第二种意见认为应给予行政处罚,因查处前该型号汽车未获CCC认证,是查处后变更了证书附件,销售行为发生在获证之前。
    二、分析意见
      笔者认为应按第一种意见处理。首先,A品牌汽车有限公司有62种产品已获得认证,说明企业在主观上并没有违法的故意。其次,考虑到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和CCC认证制度仍处于起步阶段,由于宣传工作不到位, 一些企业对CCC认证制度的理解还有差距,但在执法人员指出后,A品牌汽车有限公司已进行及时纠正,申请办理了扩展变更手续。再次,指定认证机构对B5轻型载货汽车进行了确认,发放了扩展证书,说明该产品安全性能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要求。综上所述,企业的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恶劣的后果。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对违法行为轻微且能及时纠正的,可以免予行政处罚。
      应特别指出的是,对本案中企业的行为不宜按伪造首用认证标志的行为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