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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要会同生态环境部建立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制度,立法进展如何?

2018-11-05国家缺陷产品管理中心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市场监管总局要会同生态环境部建立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制度,请问立法进展如何? 
  答:上世纪70年代,美国为解决日益严重的空气污染问题,制定了《清洁空气法》,建立实施了机动车排放召回制度。迄今为止,美国每年召回机动车约200万辆。2009年起,我国连续9年成为机动车产销第一大国,机动车等移动源污染问题也日益突出,成为空气污染的重要来源。特别是北京和上海等特大型城市以及东部人口密集区,移动源对细颗粒物(PM2.5)浓度的贡献高达10%至50%以上。同时,由于机动车大多行驶在人口密集区域,尾气排放直接威胁群众健康。据测算,未来五年我国还将新增机动车1亿多辆,由此带来的大气环境压力巨大。
  为此,我国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8条明确提出建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保护召回制度。原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原环保部立即开展了对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家和地区机动车排放缺陷召回制度有关情况的调研工作,并结合我国实施汽车召回制度的经验,启动了我国机动车环境保护召回制度建设工作。目前,市场监管总局正在抓紧研究排放召回中的问题线索管理、排放缺陷调查与认定规范、召回实施监督管理、机动车排放零部件质量担保等关键问题,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会同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加快《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立法进程,力争早日颁布实施,为事前信息公开、事中达标监管、事后环保召回的机动车环境管理制度的初步建立,为“油路车企”的全面统筹、为协调推进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做出积极的贡献,切实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政府工作报告要求,打好蓝天保卫战。 
     摘自2018-10-31 日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有关负责人就召回管理工作答记者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