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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执法案例||向银行客户推荐办理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金融消费商业贿赂案

2018-08-13浙江省工商局
     汽车执法案例——【向银行客户推荐办理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金融消费商业贿赂案】浙江某担保有限公司商业贿赂案
      2016年7月15日,浙江某担保有限公司与金华某银行签订了多份合作协议,由当事人向金华某银行推荐客户办理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应当事人要求,2017年1月1日,当事人又与金华某银行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约定金华某银行就当事人向其推荐客户向当事人支付“推荐服务费”。从2016年7月到2017年6月底,金华某银行需要支付当事人“推荐服务费”近400万元,但因审批及资金紧张等原因,至案发只向当事人支付了共计1643352.98元(税后)的“推荐服务费”。金华某银行将这些费用支出以“佣金支出”名目入账,当事人将这些费用以“主营业务收入-汽车担保费收入”名目入账。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规定,以收受商业贿赂行为认定。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分局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653352.98元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