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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如何控制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

2018-12-18中国汽车质量投诉网
一、资料检查
(一)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法性
1.企业应依法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备案的企业标准及合同进行生产。
2.企业生产属于符合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或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CCC)目录中所列产品时必须获得相应的许可和认证。
3.认证产品应获得相关的认证证书和型式检验报告,证书或报告应在有效期内(可在国家认监委或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上查询),实际产品应与证书或报告上的规格和型号相符合。
4.企业实际生产地址应与生产许可证或CCC证书标明的地址一致。
(二)产品标识
1.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或 CCC 证书的出厂产品、包装上或者随机文件中应有相应的生产许可证标志(QS)或 CCC 标志。
2.出厂产品上应有铭牌或标志,铭牌或标志信息应与获得的生产许可证或 CCC 证书信息一致。
(三)生产条件
1.企业应有适应生产的生产场所和存储成品的区域,应配备标定合格的检验试验仪器设备。
2.企业应配备相应的生产、检验等人力资源,明确与产品质量有关的部门、人员的质量管理职责。
(四)原辅材料质量控制
1.企业应对采购原辅材料的质量检验或验证作出规定,并进行检验或验证。
2.企业应保存供货单位名单和供货、协作记录以及进货检验记录,记录应完整真实。
(五)生产过程质量控制
1.企业应对生产中的重要工序或关键工序明确设置质量控制点。
2.企业应制定质量控制点的操作控制程序或作业指导书,内容应科学合理,并依据操作控制程序或作业指导书实施质量控制。
3.企业应按规定进行操作和过程参数监控,并保存相关记录,记录应真实完整。
(六)产品检验及流向登记
1.企业应按照相关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企业备案的标准进行出厂检验并出具合格证,检验记录应真实有效。
2.企业应保存流向登记和销售记录,该登记和记录应完整真实,必要时核查销售合同、税务发票等。
(七)产品售后质量跟踪
1.企业应对用户提出的意见或质量问题进行记录和反馈,必要时核实互联网上反映该企业的有关产品质量信息问题。
2.销售门店销售的产品规格和型号应与出示的证书、报告相符一致,展示的电器样品与库存货品质量应一致。
二、现场检查
(一)企业生产电动自行车产品应具备的生产设施和检验设施
序号 产品单元 设施名称 设施要求 备注
1 电动自行车 生产车间 不小于600m2 生产线、部装工位、出厂检验区域、库房等布置应合理,符合工序安排,便于产品生产、检验、搬运和储存。
检测室 不小于30m2 应隔离防护。








(二)企业生产电动自行车产品应具备的生产设备和工艺工装





三、电动自行车产品电气试验项目
电动自行车可能存在隐患的主要部件,通过以下试验方法验证,若现有检测设备不满足试验条件,建议将样品送往专业检测机构检验。
(一)电气装置
(1)导线布线安装
导线布线安装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a)所有电气导线应当捆扎成束、布置整齐;
b)导线夹紧装置应当选用绝缘材料,若采用金属材料,则必须有绝缘内衬;
c)接插件应当插接可靠,无松脱;
d)电气系统所有接线均不得裸露;
e)车把与车架之间的连接部位不得因正常转动而损坏导线的绝缘;
f)与充电电源连接的系统中可能带电的部件,在任何操作情况下均应当有适当的防护装置,以防止人体直接接触。
(2)短路保护
电动自行车的充电线路和电池输出端中应当装有熔断器或断路器保护装置,其规格、参数应当符合使用说明书或其他明示的规定。
(3)电气强度
按规定的电气强度试验方法进行试验,测量时应当将控制线路、动力蓄电池断开,将耐压测试仪正极连接试验车线路的正极或负极,耐压试验仪的负极连接到车架或接地保护端,打开试验车的电源开关,试验电压为500V,跳闸电流为10mA,持续1min,观察电源电路、控制电路与裸露可导电部件之间不应当出现击穿及闪络。
(二)充电器
电动自行车的充电器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a)在非正常工作情况下,充电器应当具有保护功能;充电器输出接线反接或短接后,应当无损坏;在额定电压下,充电器连接到一个充满电的蓄电池上(该蓄电池具有使用说明书所规定的蓄电池最大容量),连接与正常使用时相反,持续10min,充电器应当无损坏;充电器在正常工作状态下,短接充电器输出接线15s后撤除,充电器应当无损坏。
b)充电器应当具有防触电保护功能,结构和外壳对易触及的带电部件有足够的防护。但交流峰值电压和直流电压小于或等于42. 4V的充电器除外。B型试验探棒处于每种肯能的位置,探棒通过开口伸到允许的任何深度,并且插入到任一位置之前、之中和之后,转动或弯曲探棒。如果探棒无法插入开口,则在垂直的方向给探棒施加20N;如果该探棒此时能够插入开口,该试验要在试验探棒成一定角度下重复。试验探棒应当不能触碰到带电部件。13号试验探棒穿过Ⅱ类器具和Ⅱ结构的开口,试验探棒应当不能触及到带电部件。
(三)电池
(1)蓄电池的最大输出电压
将蓄电池充足电后,静放2h以后用直流电压表测量其电压,电动自行车的蓄电池最大输出电压应当小于或等于48 V。
(2)蓄电池防篡改
电动自行车蓄电池防篡改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a)蓄电池固定在电池组盒内,蓄电池与电池组盒合理匹配,电池组盒与电池组盒安装位置合理匹配,防止改变电池容量或电压;
b)采用长度类量具测量蓄电池与电池组盒侧壁的最大间隙小于或等于30 mm,且不晃动;
c)电动自行车不应当预留扩展车载蓄电池的接口;
d)电动自行车不应当有外设蓄电池托架。
(四)绝缘材料
(1)防火性能
电动自行车的电池组盒、保护装置、仪表、灯具应当能承受GB/T 5169.11规定550℃的灼热丝试验。对于通过最大额定电流大于1.0A的电源线缆及单芯导线,其接插件的绝缘材料部件应当能承受GB/T5169.11规定750℃的灼热丝试验。
(2)阻燃性能
电动自行车阻燃性能应当符合GB/T 5169.16的规定,材料的燃烧类别如下:
a)主回路、主回路连接的电气部件,燃烧类别为V-0。如短路保护装置、电源连接器、主回路电线、绝缘护套、接插件等;
注:主回路为从蓄电池组系统输出端起为驱动电机运转而通过大电流的电路。
b)次回路、次回路连接电气部件,燃烧类别为V-2。如次回路电线、热缩管、大灯灯座、尾灯灯座、转向灯座、短路保护装置、电气开关等;
c)与电池直接接触的非金属材料或充电回路,燃烧类别为V-1。如电池组盒、充电插头等;
d)充电器的非金属材料,燃烧类别为V-2。如充电器的外壳、电源软线、输入输出端插头等。
除a)~d)之外其他装饰性非金属材料,应当符合GB 8410-2006第3章的规定。如鞍座、前泥板、后泥板、装饰性塑料件等。
(五)电动机额定连续功率
将电动机固定在测功机上,连接稳压电源、电动机和控制器,将电动机控制开关调节到最大状态。调整稳压电源输出,使电动机在额定电压下运行,逐渐增加电动机扭矩,至电动机转速达到额定转速,以此状态运行,使电动机达到稳定状态,测量其输出功率。电动自行车的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应当小于等于400W。
(六)控制系统
(1)制动断电功能
电动自行车(电驱动行驶)制动时,其电气控制系统应当具有使电动机断电的功能。
将试验车的驱动轮离地,采用直流稳压电源代替蓄电池,串联一直流电流表,接地电路并将直流稳压电源的输出电压调至试验车的标称电压,驱动电机运转,然后握闸制动,观察直流电流表的电流是否跌落小于或等于在驱动轮上无扭矩输出时的电流(空载电流),确认3s内驱动电动机是否断电
(2)过流保护功能
电动自行车的电气控制系统应当具有过流保护功能。
将试验车的驱动轮离地,采用直流稳压电源代替蓄电池,串联一直流电流表,并联一电压表,接通电路并将电压调至标称电压,给电动机逐渐加载至控制系统的输入电流不再上升时,记录此电流值,判断是否符合使用说明书或其他明示规定。
(3)防失控功能
电动自行车的电气控制系统应当具有防失控保护功能。
将试验车的驱动轮离地,采用直流稳压电源代替蓄电池,串联一直流电流表,并联一电压表,接通电路并将电压调至标称电压,调节转速转把至最大开度,电动机正常运行,当速度指令线或调速指令的地线断开时,观察是否断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