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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摩托车产品是否属于强制性认证产品范围?

2018-10-22国家认监委
国家认监委关于对电动摩托车产品实施强制性认证有关事宜的复函
认办证函[2010]143号
成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对电动摩托车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事宜的请示》(成质监报[2010]41号)收悉,现将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在《机动车辆类(摩托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24:2008)中引用的《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GB/T15089》和《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术语GB/T5359》中,对于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产品的定义,都已经包含电驱动的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产品。
  二、《机动车辆类(摩托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24:2008)于2008年3月发布,当时电摩标准并未发布,规则中并未引用国家标准委暂缓实施的4项电动摩托车标准,因此在强制性认证监管及执法工作中暂不执行上述4项标准。
  三、电动摩托车属于近年来新出现的摩托车产品,相关行业部门也对其实施准入管理,如工信部2010年1月《关于电动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0]17号)决定对电动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实施准入管理;按照现行摩托车产品国家强制性标准及我委相关公告要求电动摩托车产品仍须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
  四、不符合现行摩托车产品国家强制性标准,未纳入摩托车产品范畴的电动自行车、助力车等产品不在强制性认证目录范围内。
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